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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纳税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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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户纳税的几个误区

发布日期:2019-06-08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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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体户可以“不记账”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个体户可以“不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公司都能享受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免交增值税。


3、个体户可以“不年检”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4、个体户可以“不审批”

凡是经营范围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个体户和公司一样都需要办理审批,而且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户若有变更事项也和公司一样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



 若是代开普通发票,根据厦国税公告[2011]4号“第一条,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公司注销代办公司资质代办公司记账代办等,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辖区外纳税人来本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指货物销售额为2000元、应税劳务为1000元)、开票频度低(指一个月不超过1次)的,可以申请经营地国税机关代开。

.......”

符合上述规定,销售方可以到柜台代开。增值税征收率为3%。

 


本文网址:http://www.gxyuying.cn/news/436.html

关键词:个体户纳税,个体户纳税介绍,个体户纳税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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